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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社区事务社区事务 → [讨论]堕落街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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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堕落街基本法草案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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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堕落街基本法草案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6 8:50:00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堕落街论坛的发展,提升论坛人气和品位,保障各位会员参与管理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建设一个长沙高校学生和其他网友网上彼此交流的良好空间,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只适应于堕落街社区,对其他论坛组织不构成任何约束。

第三条
  论坛保障各位会员的言论自由,但其言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四条
  本论坛固定管理人员设置如下:站长一人,社区主管一人,总版主、副总版各一人。其中站长、社区主管拥有前后台的所有管理权限,总版及副总版拥有前台的所有管理权限。
  版主每版一至三名,拥有本版的管理权限。
  总版主可组建内阁,任意设置管理职位、赋予管理权限,并进行人事任免(包括超级版主、论坛总监)。
  以上人员称为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中总版主、版主由论坛选民民主选举产生。
  贵宾不限定人数,无管理权限,仅享受荣誉。由站长授予。
  普通会员,无任何管理权限。

第五条
  论坛设立议会,选民通过选举议员组成议会实现参与论坛管理。
  议会拥有如下权力:制定、修改论坛的法律;弹劾总版主、超版及版主的权利;弹劾法官。

第六条
  论坛设法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论坛纠纷进行调解,对论坛投诉进行处理。论坛法官有权对管理团队的决定及议会的决议进行审查。


第一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注册用户均有权阅读本论坛所有非认证版块的文章,及在论坛发表主题和回复的权利。

第八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堕落街社区形象的前提下,注册用户享有言论自由。

  任何用户均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凡注册用户均有义务宣传并推荐堕落街社区给其他同学和网友。

第十条
  任何选民均可提出担任版主、或总版主申请,并有权竞选议员及被选举为法官。

第十一条
  普通会员有权对版主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论坛选民为有权利参与投票选举的成员。满足以下五点的会员成为堕落街的选民:
    1.注册时间超过三个月;
    2.最近三个月登录过论坛;
    3.用户总登录次数超过30次;
    4.用户总发贴量超过100;
    5.非马甲。
  选民均拥有选举权,任何候选人不拥有本身参与的选举的选举权。
  凡使用马甲参与需选举权之投票者,其投票视为无效,并取消该用户所有ID的选举权一年。


第二章  论坛管理团队的任免


第十三条
  社区主管由站长任免。
  总版主、副总版由选民选举产生,站长发布任免公告。

第十四条
  论坛总版主、版主由本人在“社区舆论”版块提出申请或发表竞选演讲,经社区主管按照论坛版主制度有关规定核准后,由选民投票选举。
  版主投票主题贴在该版块固顶三天,获半数以上票数即当选。
  竞选总版主必须发表竞选演讲,阐明本人对论坛宏观发展、版务管理、版块建设的见解,由选民投票选举,投票主题贴在该版块固顶七天,获有效票数之三分之二以上即当选。

第十五条
  多名候选人同时竞选同一版块版主、超级版主,最高票获得者当选。
  多人竞选论坛总版主的,票数过半者当选,无人过半,则票数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期限亦为七天。

第十六条
  版主、总版主半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版主、总版主因故被议会弹劾,议会自宣布弹劾之日起,中止该版主、或总版主职权,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方解除其职务。未获得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第十八条
  总版主、或版主被罢免或弹劾后,应由选举组织人主持选举继任者,在继任者未选举产生前,由弹劾机关或罢免者指定代任人。

第三章 论坛议会的产生和议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首届议会选举由论坛主管、总版主和超级版主组成的论坛版务委员会主持,此后由前一届议会的议长和论坛门派领袖主持组成的议会选举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条
  在论坛议会选举主持人或组织人确定的期限内,选民登记参加议员选举即获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议员由选民投票选举,得票最多的前20人成为议员。

第二十二条
  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议员连任不超过四届。议员不能担任总版主、版主或法官,也不能接受总版主任命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三条
  议员全部产生后,由最高票获得者担任议会召集人并召集第一次会议,推举议长。
  议长权力等同议员权力,议长只作为议会召集人和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议会会议不定期举行,可以网下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络交流方式进行。

第四章  法院的产生和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大法官由总版主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区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大法官一经上任,仅议会可弹劾,不受版主或总版主制约。无任期限制,但大法官可主动辞职。
  大法官可罢免区法官,罢免决议需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议会自宣布弹劾法官之日起,中止该法官职权,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方解除其职务。未获得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八条
  法官被弹劾后,应由选举组织人主持选举继任者,在继任者未选举产生前,有弹劾机关指定代任者。

第五章 站长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九条
  站长即论坛出资人,兼任论坛技术员。有义务承担论坛运转之各项费用(空间费、域名费、宣传费)、保障论坛的正常运行、完善论坛界面及功能。
  站长有权依据论坛法律删除各种广告贴、恶意灌水贴,及可能对论坛安全造成隐患的贴子。
  站长有权任意使用论坛各种广告形式及广告位。
  站长不参与论坛版务之管理,亦不参与纠纷之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法为论坛基本法,需议会议员五分之一或三个门派领袖共同提起,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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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6 10:30:00

看了,我们议员就是把这些再具体化、再深入法,对吧!

开会再细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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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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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6 14:47:00

呵呵

不错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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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恋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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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6 16:38:00

这只是草案

开会的时候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提出来

形成一个完整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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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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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6 16:57:00

缺陷还有不少,我觉得至少还要加上注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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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如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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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7 3:00:00

k开会的时候我们一起商量!~~


→单行道‖童话←欢迎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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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恋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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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7 11:00:00

恩,那是一定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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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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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7 14:39:00

好复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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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7 21:38:00

基本同意。等我想到建议我会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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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17 22:40:0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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