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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社区事务社区事务 → [讨论]堕落街论坛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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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堕落街论坛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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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堕落街论坛基本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7:44:00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堕落街论坛的发展,提升论坛人气和品位,保障各位会员参与管理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建设一个长沙高校学生和其他网友网上彼此交流的良好空间,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只适应于堕落街社区,对其他论坛组织不构成任何约束。

第三条

  论坛保障各位会员的言论自由,但其言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四条

  本论坛固定管理人员设置如下:站长一人,社区主管一人,总版主、副总版各一人。
  其中站长、社区主管拥有前后台的所有管理权限,总版及副总版拥有前台的所有管理权限。
  版主每版一至三名,拥有本版的管理权限。
  总版主可组建内阁,任意设置管理职位、赋予管理权限,并进行人事任免。
  以上人员合称为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中总版主由选民选举产生;版主由版民选举产生。
  贵宾不限定人数,无管理权限,仅享受荣誉。由站长授予。
  普通会员,无任何管理权限。

第五条
  论坛设立议会,选民通过选举议员组成议会实现参与论坛管理。
  议会拥有如下权力:制定、修改论坛的法律;弹劾总版主、版主的权利;弹劾法官的权利。

第六条
  论坛设法院,法官组成的法院对论坛纠纷进行调解,对论坛投诉进行处理。
  论坛法官有权对管理团队的决定及议会的决议进行审查。

第一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注册用户均有权阅读本论坛所有非认证版块的文章,及在论坛发表主题和回复的权利。

第八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堕落街社区形象的前提下,注册用户享有言论自由。
  任何用户均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凡注册用户均有义务宣传并推荐堕落街社区给其他同学和网友。

第十条

  任何选民均可提出担任版主、或总版主申请,并有权竞选议员及被选举为法官。

第十一条

  普通会员有权对版主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论坛选民为有权利参与议员及总版主选举投票的成员。
  满足以下五点的会员自动成为堕落街的选民:
    1.注册时间超过三个月;
    2.最近三个月登录过论坛;
    3.用户总登录次数超过30次;
    4.用户总发贴量超过100;
    5.非马甲。
  选民均拥有选举权,任何候选人不拥有本身参与的选举的选举权。
  凡使用马甲参与需选民选举权之投票者,其投票视为无效,并取消该用户所有ID的选举权一年。

第十三条

  版块版民为有权利参与该版块版主选举投票的成员。
  论坛成员有权申请注册成为任何行政版块的版民;该成员在该版块发贴数量需达到版主要求的最低贴数才能注册成功。
  一个版块的版民不能参与其他版块之版主选举,但可自由退出和加入版块。
  满足以下四点的版民享有版主选举投票权:
  1、注册时间超过10天,成为该版版民超过五天
  2、总发帖量超过50帖,在该版块发贴量超过10
  3、登陆次数超过10次
  4、非马甲

第十四条

  论坛选民可以自由组建门派。门派须推荐掌门人管理门派,默认为组建门派的发起人。
  门派选民数超过10人的为正式门派。未达到此标准的降级为临时门派。
  临时门派连续一个月后不能升级到正式门派的,自动解散。
  正式门派拥有门派内所有选民的投票权,可以代表门派内全体选民对议会选举和总版选举进行表决,可以代表门派内任一版块的版民对该版块的版主选举进行表决。
  论坛成员可自由选择门派加入,其他人不得干涉。
  门派有权申请注销。注销门派需经过该门派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论坛所有会员有纳税的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成员,自欠税之日起,不再享有论坛各项选举权。直至补清欠税。


第二章  论坛管理团队的任免

第十六条

  社区主管由站长任免。
  总版主、副总版由选民选举产生,站长发布任免公告。

第十七条

  总版主由申请人在“《街报》”版块提出申请或发表竞选演讲,经社区主管按照论坛版主制度有关规定核准后,由全体选民投票选举产生。
  参加总版主竞选必须发表竞选演讲,阐明本人对论坛宏观发展、版务管理、版块建设的见解,由选民投票选举,投票主题贴在该版块固顶七天,获有效票数之三分之二以上即当选。
  总版主选举投票期间,投票主题论坛总固顶。

  版主由申请人在“《街报》”版块提出申请或发表竞选演讲,经总版主管按照论坛版主制度有关规定核准后,由版块全体版民投票选举产生。
  版主选举投票期间,投票主题版块固顶。

第十八条

  多名候选人同时竞选同一版块版主,最高票获得者当选。
  版主选举投票期限为三天。
  
  多名候选人论坛总版主的,票数过半者当选;无人过半,则票数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总版主选举投票期限为七天。

第十九条

  版主、总版主半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版主、总版主因故被议会弹劾,议会自宣布弹劾之日起,中止该版主、或总版主职权,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方解除其职务。
  弹劾未获得法院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一条

  总版主、或版主被罢免或弹劾后,应由选举组织人主持选举继任者,在继任者未选举产生前,由弹劾机关或罢免者指定代任人。


第三章 论坛议会的产生和议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首届议会选举由论坛主管、总版主和超级版主组成的论坛版务委员会主持,此后由前一届议会的议长和论坛门派领袖主持组成的议会选举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在论坛议会选举主持人或组织人确定的期限内,选民登记参加议员选举即获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议员由选民投票选举,得票最多的前7人成为议员。

第二十五条

  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议员连任不超过四届。议员不能担任总版主、版主或法官,也不能接受总版主任命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六条

  议员全部产生后,由最高票获得者担任议会召集人并召集第一次会议,推举议长。
  议长权力等同议员权力,议长只作为议会召集人和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议会会议不定期举行,可以网下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络交流方式进行。
  在任议员连续三次不参加议会正式会议者,视为辞职。

第二十八条

  议员必须履行其投票义务。
  议员因故不能上网者,应指定一名代理人代其履行投票义务。

第二十九条

  所有提案,议会均需在72小时内表决。
  议会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者,视为通过。
  连续三次表决逾期无结果,议会自动解散。由社区主管重新组织议会选举。

第四章 法院的产生和法官的任免

第三十条

  大法官由总版主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区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三十一条

  大法官一经上任,仅议会可弹劾,不受版主或总版主制约。无任期限制,但大法官可主动辞职。
  大法官可罢免区法官,罢免决议需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三十二条

  议会自宣布投票表决弹劾法官之日起,中止该法官职权;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即正式解除法官职务。
  未获得议会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及职权。

第三十三条

  法官被弹劾后,应由选举组织人主持选举继任者,在继任者未选举产生前,由弹劾机关指定代任者。

第五章 站长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四条

  站长即论坛出资人,兼任论坛技术员。有义务承担论坛运转之各项费用(空间费、域名费、宣传费)、保障论坛的正常运行、完善论坛界面及功能。
  站长有权依据论坛法律删除各种广告贴、恶意灌水贴,及可能对论坛安全造成隐患的贴子。
  站长有权任意使用论坛各种广告形式及广告位。
  站长不参与论坛版务之管理,亦不参与纠纷之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为论坛基本法,需议会议员五分之一或三个门派领袖共同提起,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得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11 10:1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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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8:14:00

本次基本法主要修改:

1.新增“版民”相关条款(第十三条)
  版块版民为有权利参与该版块版主选举投票的成员。
  论坛成员有权申请注册成为任何行政版块的版民;该成员在该版块发贴数量需达到版主要求的最低贴数才能注册成功。
  一个版块的版民不能参与其他版块之版主选举,但可自由退出和加入版块。
  满足以下四点的版民享有版主选举投票权:
  1、注册时间超过10天,成为该版版民超过五天
  2、总发帖量超过50帖,在该版块发贴量超过10
  3、登陆次数超过10次
  4、非马甲

2.新增“门派”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论坛选民可以自由组建门派。门派须推荐掌门人管理门派,默认为组建门派的发起人。
  门派选民数超过10人的为正式门派。未达到此标准的降级为临时门派。
  临时门派连续一个月后不能升级到正式门派的,自动解散。
  正式门派拥有门派内所有选民的投票权,可以代表门派内全体选民对议会选举和总版选举进行表决,可以代表门派内任一版块的版民对该版块的版主选举进行表决。
  论坛成员可自由选择门派加入,其他人不得干涉。
  门派有权申请注销。注销门派需经过该门派成员过半数同意。

3.新增“纳税”条款(第十五条)
  论坛所有会员有纳税的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成员,自欠税之日起,不再享有论坛各项选举权。直至补清欠税。

4.总版主及版主竞选流程的更改(第十七条)
  竞选申请提交的版块由“社区舆论”改为“《街报》”。
  版主选举由该版块版民表决。

5.注明裁决议会弹劾结果的机构(第二十条)
  “弹劾未获得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改为“弹劾未获得法院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6.调整议员人数,由13人减为7人(第二十四条)
  议员由选民投票选举,得票最多的前7人成为议员。

7.增加对议员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在任议员连续三次不参加议会正式会议者,视为自动辞职。

8.增加对议员投票义务的条款,允许议员指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
  议员必须履行其投票义务。
  议员因故不能上网者,应指定一名代理人代其履行投票义务。

9.增加对议会的限制(第二十九条)
  所有提案,议会均需在72小时内表决。
  议会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者,视为通过。
  连续三次表决逾期无结果,议会自动解散。重新组织议会选举。

以上修改,第十五条已获准通过。
其余条款,均需议会表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11 10:14: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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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8:24:00

5.注明裁决议会弹劾结果的机构(第二十条)
  “弹劾未获得法院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改为“弹劾未获得法院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这一条出了字体颜色变了以外还有那一个字变了?



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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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8:27:00

不好意思,复制以后忘了删除了。
我是加了“法院”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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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8:55:00

刚才吃饭去了。下面继续.

第三十条

  大法官由总版主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区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以及:弹劾未获得法院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名誉

那么.整个法庭无非是代表了总斑竹的意志.

理由很简单.你相信总斑竹会提名有同样能力却并不认识的人吗?无论提名多少,总归是总斑竹的意志.区法官是干什么的?同样的道理,区法官会由大法官不认识的人担任吗?

总斑竹的选举方式代表着民主,那么我们暂且视作人民主席,议员的选举方式同样代表着民主,那么我们暂且视作人大代表.而整个法院经由这样的方式产生,并且议会的弹劾要经由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应该视作什么?这样能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吗?

我不对人.至少以上的字面理解意思可以看成这样.



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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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19:55:00

理由很简单.你相信总斑竹会提名有同样能力却并不认识的人吗?无论提名多少,总归是总斑竹的意志.区法官是干什么的?同样的道理,区法官会由大法官不认识的人担任吗?

总斑竹的选举方式代表着民主,那么我们暂且视作人民主席,议员的选举方式同样代表着民主,那么我们暂且视作人大代表.而整个法院经由这样的方式产生,并且议会的弹劾要经由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应该视作什么?这样能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吗?

楼上的 你可以去街报看下对我们新上任的大法官的采访

上面就明确问到了你说的这点~会不会对总斑竹偏心

他已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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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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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6 20:03:00

草~~~~

你怎么在这么严肃的帖子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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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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