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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多乐前线灌水乐园 → [转帖]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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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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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19:00

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事件:湖南省娄市新化县槎溪镇1名50多岁的男子,拐带走一名在校读初中二成绩未满14周岁的女生去宾馆开房,女孩失踪一天后,老师急忙通知女孩家长,家长万分着急,报了案,后经公安查明,抓到了那50多岁的男子邹某,

邹某男子是地一经济条件比比较好的,女孩小华(化名)由其母亲刘氏(化名)带着在槎溪镇中学读书,母亲刘氏(化名)拾点破烂卖点破烂,女孩小华(化名)放学休息时也会帮帮母亲的忙.

邹某男子与女孩小华(化名)相邻不远,就时常接近与小华(化名)聊天,时常串门还带一些什么吃的,用的,小恩小费的东西给女孩小华(化名),这样机会多了,小华(化名)也放松了警戒,后来邹某男子与小华(化名)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关系维持了一段时间后,邻居有人发现了,邹某男子感觉得不安全,就带小华(化名)离开了学校,去离家20公里的地方开房间.也就出现了事事件开头的一幕:女孩小华(化名)失踪一天,老师通知家长,家长才发现失踪,才发现是由于邹某男子拐带失踪,报案后,邹某男子被公安抓.

本来事件由此可告一段,本来邹某男子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二天后邹某男子就由公安局放了,原因是邹某男子给了女孩小华(化名)性交易的钱,不属于强奸,但女孩小华(化名)确实是在校读初中二年级,不满14周岁,虽不清楚邹某男子与小华(化名)当初是如何发生性关系的,也不知邹某男子对小华(化名)是用什么方法拐骗到20公里外开房的,但: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的司法解释是: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难道中国的法律不能用在邹某男子身上吗?也不知邹某男子是用什么方法这么快就从公安局走出来了,就不得知晓了?但得知由于小华(化名)母亲是拾破烂的,没有钱起诉,现在邹某男子还是逍遥法外,这事也就这样不了了知.

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有钱有权就可以视法律不顾吗?法律就这样对社会的弱者和未成年人是得不到任何保护吗?而这没有保障的法律对广大劳苦大众来说是不是可悲?敬请各位发表看法和意见,我坚信,公道自在心,法律也是公正的,只是被某些权势弄偏了!

希望大家帮帮忙转帖,让这小老百姓的百姓呼声在网络中传播,让更多的人来评论和发表各各自的看法.谢谢

咨询电话:
槎溪镇公安局电话: 07383081110

槎溪镇人民政府电话:0738308114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7:32: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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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26:00

()&U^&^%#$@$%@


哪管子人多我进哪家..

洗手尖水管,我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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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28:00

个人觉得不需要/....

因为女方是自愿的.



转过身歇斯底里,回过头安静微笑!我若妖娆,便是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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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饼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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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50:00

据说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强奸幼女的定罪标准是"触碰说",只要你碰了她,不管是不是自愿,都以强奸定罪.



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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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52:00

以下是引用爱吃饼的鱼在2006-10-23 21:50:00的发言:

据说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强奸幼女的定罪标准是"触碰说",只要你碰了她,不管是不是自愿,都以强奸定罪.

这样子的吗???

,,,,,,,,,

哦了哦了。

记起来.

是只要是未成年.

不管她愿不愿意都算强奸.!



转过身歇斯底里,回过头安静微笑!我若妖娆,便是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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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饼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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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1:54:00

以下是引用●.Кid在2006-10-23 21:52: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爱吃饼的鱼在2006-10-23 21:50:00的发言:

据说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强奸幼女的定罪标准是"触碰说",只要你碰了她,不管是不是自愿,都以强奸定罪.

这样子的吗???

,,,,,,,,,

哦了哦了。

记起来.

是只要是未成年.

不管她愿不愿意都算强奸.!

答:不是未成年人,是指幼女,十四岁以下称为幼女.



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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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2:01:00

十四岁以上称为妇女。

如果我没记错.



转过身歇斯底里,回过头安静微笑!我若妖娆,便是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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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2:06:00

以下是引用●.Кid在2006-10-23 22:01:00的发言:

十四岁以上称为妇女。

如果我没记错.

LP你又记错了,

十四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称为少女......

二十五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称为妇女......

四十五岁以上称为埃及(长沙话)......



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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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2:07:00

........

老公你看过法律书没?



转过身歇斯底里,回过头安静微笑!我若妖娆,便是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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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23 22:09:00

我看到这样的帖子真TMD的想把那个没有人性的老男人灭了

人家才14岁多可怜的小女孩

这是诱奸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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