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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木子美现象的道德法律问题 与妓女的区别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阳19日做客搜狐聊天实录
(搜狐网声明:本文为向阳律师做客搜狐网嘉宾聊天室发表的个人观点,已经本人审阅。搜狐网全文刊登。)
聊天实录之观点提要:
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和很多男人一夜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木子美把自己的性爱日记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至少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则应该是渎职。
当然,构不构成违法的前提是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不是淫秽作品?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应该属于淫秽作品,不属于不列入淫秽作品的特例-----即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这种文学创作,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木子美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交行为、性感受,这种描述既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也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观。应该被列入淫秽作品。
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木子美发表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的性爱日记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日记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博客网站因为属于一个小网站,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它的宣传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负责管理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的措施。
如果木子美与各大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相关人员以某种目的协商后在网站或大众媒体发表该色情性爱日记,那么木子美与相关的责任人员共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各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则转载媒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判断标准,譬如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了现实犯罪的,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网络来讲,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由于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对一些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它已经不是一种批判和揭露而是一种毫无遮掩的黄色文章的转载,同时,这也违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无疑问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门户网站及时中止了对这种淫秽物品的转载和报道,是否构成犯罪,应视结合其他具体情节综合考虑。
此外,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当然,木子美的性行为本身并非完全合法。比如据说木子美承认她当着她朋友的面跟朋友的朋友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传播淫秽图像,应该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多名有妇之夫与木子美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相互忠诚” 的法律义务,只是《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对违反忠诚义务规定怎样的具体处罚措施。
木子美没有像妓女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她与妓女最主要的区别。但木子美与许多男人的性行为并没有感情基础。而没有感情的性行为与动物有什么区别呢?
木子美作为编辑记者或者作家来说,她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不允许她把自己性关系的这种描述在网上进行传播,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她把自己的这种性行为进行传播已经突破了法律的最低底线,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她不仅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受到媒体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分,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中国不止一万个木子美。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不足以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目前的法律还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没有修改的必要。倘若有一天木子美现象泛滥成灾就有了修改法律必要了。
聊天实录之全文
1、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和很多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也就是现在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夜情。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木子美把自己的性爱日记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技巧、性感受,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主持人:木子美现象成为热门话题,前几天我们都是在道德范围内来讨论她个人的道德底线与社会道德底线冲突的问题。今天我们想讨论一下木子美本身的行为以及她把日记在网上公布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今天很高兴请到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律师,请他就这个问题和网友进行交流。
向阳律师,根据你掌握的情况来看,你认为木子美现在的行为,无论是性行为还是公布她日记的行为也好,是否触犯了法律,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
向阳:关于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自身的行为据网络媒体报道,她和很多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也就是现在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夜情。这种性关系本身来讲,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这是她对自己性自由的一种选择,不构成违法。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她把自己的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这种行为本身在一定范围之内传播,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技巧、性感受,且据说还传播她的裸体照片,这样一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博客网本身的影响力比较小,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不受刑法追究。
2、如果木子美与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相关转载人员商议后,在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发表性爱日记,木子美与相关转载人共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则具体的转载人触犯《刑法》第364条。
触犯《刑法》第364条,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什么叫情节严重?按照司法实践有多个判断标准。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现实犯罪,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样一些属于情节严重的。作为网络来讲,中国的网络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毫无疑问已经构成犯罪。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门户网站及时删除淫秽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网友:在门户网站上传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向阳:在门户网站上传播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木子美在门户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木子美构成违反《刑法》第364条。如果门户网站或者或大众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图象进行转载,具体的转载人构成违反《刑法》第364条,二者都应该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责任。364条有一个前提,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构成了犯罪。
按照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向阳: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什么叫情节严重?按照司法实践有多个判断标准。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现实犯罪,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样一些属于情节严重的。作为网络来讲,中国的网络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门户网站及时删除淫秽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向阳:《刑法》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条款,除了364条外,还有一个条款是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63条有一个前提,以牟利为目的。刑罚与364条相同,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以牟利为目的,不管实际上是否牟得利益都构成了犯罪,这是363条的规定,包括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持人:什么样的东西是淫秽的,什么样的东西属于正常的性教育,你提供一个你认为的界限。
向阳:媒体在有些问题上难以区别,媒体是舆论监督,它可以宣扬好的东西,也可以揭露丑恶的东西。特别是在揭露丑恶东西的时候,把露骨的性描写在网站上面公开传播的时候,这时候应该怎么样禁止这种行为,把木子美具体的性描写放在哪个网站的首页很多人来看,负责转载这篇文章的编辑或者作者应该考虑到这篇文章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宣扬了这样一种行为还是对这种行为的揭露和批判。如果单纯转载这个行为,我觉得不带有批判地成分是对淫秽物品的宣扬,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主持人:未成年人受到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传播问题我们应该怎么保护?成年人的行为怎么表现出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向阳:作为网站来讲,不可能这个地方是成年人可以进入,那个地方是非成年人可以进入。可以说在这个地方写上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未成年人越发想进入。网站没有这种措施,归根到底解决这个问题从源头上掐断它。木子美本身的行为比色情片露骨,因为木子美的行为对社会公开了,危害更大。在博客网上发表就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那么在门户网站上发表就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3、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发表的日记应该进行审核。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行为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是因为博客网站影响不大,目前未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博客网站负责人采取警告、罚款必要时拘留的措施。
主持人:有关木子美现象的法律问题请您做一下总结。
向阳:关于木子美行为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从多个方面来谈,关于木子美本身与多个男人发生性交不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这是她个人的自由。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主流道德的谴责,不受到法律的追究。木子美把她自己的日记在博客网上发表,由于内容具有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内容在里面,又有自己的裸体照片,因为是小范围传播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受到刑法的追究,但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应该予以警告训诫。
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发表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的日记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行为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是因为博客网站影响不大,目前未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博客网站负责人采取警告、罚款必要时拘留的措施。
主持人:《世界经理人报》网站明显借助木子美来炒作自己,您对这种行为怎么看?
向阳:作为《世界经理人报》网站负责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大众媒体和门户网站对这种行为进行评论性的批评或者讨论的话不构成违法,但是有的编辑记者把性交或者心理感受像小说一样全面发表,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64条,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4、木子美网上传播把自己的性爱日记,危害不亚于卖淫嫖娼。木子美至少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则构成渎职。
网友:公安执法部门顾不上管木子美,现在卖淫嫖娼到处都是。
向阳:卖淫嫖娼是私下的,但是木子美公然把自己的行为向社会宣扬,恐怕会引导一大批人,虽然不足以抵抗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但是它的影响面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对这种行为我认为公安应该管。把自己和某个男人真实的性描写栩栩如生,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网友:反对木子美的人认为她挑战了男权。
向阳:男权和女权之间还有人权,男性和女性之间还有人性。并不是说男人可以嫖娼乱来,女人不可以嫖娼乱来。这个不涉及男权女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不涉及到男性女性的问题,而在于人性的问题。
网友:为什么木子美轰动了,一个男人干类似的事不会有那么大的轰动。
向阳:涉及到伦理道德观念。人们的心目当中认为嫖娼总是男的,这就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认为男的嫖娼比较正常,女的嫖娼比较奇怪,这是社会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问题。
网友:木子美就是想以性出名。
向阳:就我来看,木子美并不是为了出名而写性,她纯粹是把自己的性描写把这种空虚无聊寂寞行为发表在网站上面,并不是纯粹想出名。后来的出名只是一种结果,大家对这个东西都比较关注,好像一个人在街上裸奔一样,大家知道不好但是忍不住要瞟一眼。
网友:木子美会不会真的受到法律制裁?
向阳:这种行为至少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
主持人:你相信会受到这种处罚吗?
向阳:要看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网友:木子美日记被发表她还平安无事,表现了社会的进步,表现了社会的宽容度。
向阳:不是社会宽容问题,只是时候没到的问题。我不知道公安目前是否知道这样一种行为,在木子美所在的公安如果知道这件事情的话,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果公安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是否构成了渎职罪?
向阳:是的。
网友:国家对木子美的行为不去干涉任其泛滥导致世风日下,国将不国。
向阳:如果说木子美的行为构成犯罪,当地侦查机关自然会介入。木子美自身的性行为,应该由道德来评判。作为道德来讲,木子美本身有自己的个人道德观念,社会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但是占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就是社会的道德观念。木子美小姐这种道德观念是为社会的道德观念所不容的,所以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她在博客网上传播的行为应该用法律来评判。她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社会不能让这种现象放任自流。
网友:如果说木子美触犯了刑律,政府应该对她进行公诉。如果进行公诉,这是一个很可笑的行为。
网友:木子美的性行为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别人管不着,充其量不应该允许她发表。
向阳:木子美本身的性行为只能用道德谴责她,道德制裁人的手段不像刑法,只是采取一种舆论、思想上的压力,道德上谴责木子美。木子美本身对道德上的指责不屑一顾,她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和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不同。
5、构不构成犯罪前提是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不是淫秽作品,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属于淫秽作品,不属于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虽然是一种文学创作,但是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这种描述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应该属于淫秽作品。
主持人:构不构成犯罪前提是淫秽作品,到底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淫秽作品,还是带有色情成分的日记,还是像木子美本人所说的,带有色情成分的文学作品。
向阳:什么叫做淫秽出版物,按照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淫秽出版物有七种,淫亵性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猥亵性描述或传授性技巧、淫亵性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其它性变态的行为以及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忍受的对性行为的描述。但有些东西不能算作淫秽出版物,比如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文学作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什么叫做文学作品?凡是以自己的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日记也好,无论多么粗俗庸俗或者高雅的文章,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都能算作文学作品。再界定的话,这种文学作品含有性行为的描述以及心理感受。我听说有她的裸体照片,但是如果是淫荡的裸体照片,并且有描述性行为的文字和性交时的感受,就算作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色情内容的文学作品,是否属于有色情内容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很多文学作品有对性的描写,但是并没有把它归纳到色情。许多油画反映欧洲中世纪庭院生活有许多裸体,还有古希腊神话当中的雕刻基本是裸体的。对于这样一些作品虽然含有色情内容,为什么没有把它定为淫秽物品。它是有文学艺术价值的,反映了当时对于美的追求,或者当时的风俗习惯。雕像比如大力神宙斯反映了一种力量,唐代以胖为美,对杨贵妃形象的描述显示了一个朝代对于美的欣赏。包括前一段出现的汤加丽拍的裸体照片,这是对艺术的追求,对美的享受。
主持人:有没有艺术价值要看是不是符合当时当代人们的审美价值趋向?
向阳:是这样的。
主持人:木子美的作品符合人们的审美价值趋向吗?
向阳:我听媒体报道说她有露骨性行为的描写,性交的描写以及心理感受描写,以及宣传裸体形象。对自己体验性的描写,这种行为虽然是一种文学创作,但是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她在写文章的时候有一种报复或者无聊的宣泄思想在里面。被第一个男友抛弃之后,她有一种报复心理,她还有自己的许多观点。比如只有通过性交才能够产生爱情,她认为爱情和性交这两种行为是可以截然分开的,能够通过性交的快感产生爱情。对于这些东西不具有文学价值,就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这种描述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应该属于淫秽作品。
网友:木子美是新思潮的代表者。
向阳:木子美对这种性行为的露骨描写进步在哪里?古代就有妓院,男人有三妻四妾,甚至有《金瓶梅》的描写,现代崇尚性自由,我认为仅仅取决于离婚和结婚的自由、谈恋爱的自由以及与他人发生一夜情的自由。木子美与多个男人发生性交的行为也是她的自由,但是我相信她宣扬的这种自由不能够给人们的精神上带来一种美的享受或者一种精神上的激励,所以说不是像所有人所说的第三次性革命、性解放。
网友:木子美本身不是妓女,但是写这种淫秽的东西是文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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