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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多乐前线校园生活 → “迷茫的大学生”(一)——纵容还是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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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迷茫的大学生”(一)——纵容还是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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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大学生”(一)——纵容还是宽恕?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4 18:38:00

再过几天就要开学了。在新学期里,南京师范大学学生郭晓彬的生活将和其他同学有所不同。他除了要完成学习外,还要按照检察机关“社会服务令”的要求,到福利院或社区做义工。   7月25日之前,20岁的郭晓彬还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去年10月21日,他因在宿舍盗窃同学价值5530元的电脑主机被警方查获。郭晓彬以为“落入了黑暗深渊”,再没有机会重返校园。   事情出现了转机。7月25日,栖霞区检察院宣布对郭“不起诉”。与郭一起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还有4名在校大学生,他们也因为在校内偷窃手机、电脑、银行卡被警方抓获。   郭晓彬等5人因此成为“栖霞区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的首批学员,在今后的一年时间里,他们要到社会进行无薪劳动进行矫治。   “污点”大学生的惊喜   南京栖霞区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设在仙林大学城,由栖霞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牵头组成,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及公安分局法制室负责人担任中心工作人员。“‘矫治中心’旨在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遏制不断上升的大学生犯罪率。”栖霞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辛涌介绍说。   7月25日那天,郭晓彬等5名大学生被召集到栖霞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向他们一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5份《不起诉决定书》上都有这样的文字:“其为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自首表现,从挽救教育角度出发,免予起诉。”   同时,大学生们还与栖霞区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签订了一份《矫治协议书》。作为首批学员,这5名被免予起诉的大学生从9月开学后就要正式接受为期一年的“矫治”。“矫治”内容包括:不定时领取“社会服务令”,参加“义工”服务;每两个月给矫治中心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接受矫治中心的跟踪考察;矫治中心委派法律、心理专家,为他们进行犯罪心理分析,帮助其正确认识行为性质,做到认罪悔罪;及时和学校配合,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以利于其回归社会。   辛涌说,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意味着本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5名大学生,不会再面临法院的审判,案件的所有侦查程序在检察机关便已中止。而且,5名大学生的档案中,也不会有“污点”记录。   王淮,南京财经大学大一学生,第一个被告知“免予起诉”。今年3月4日,王将同学放在宿舍的一部价值2330元的手机盗走。3月11日王将赃物交出。   “2330元的盗窃金额,完全够得上判刑。服完刑后,还有什么奔头呀?”7月25日凌晨3时,王与母亲一起在从老家徐州赶往南京栖霞区检察院的路上,心里充满了绝望,他以为这次将会接到案件移送法院的通知。   “没想到,检察机关竟给了我免予起诉的决定。”王淮说。检察机关认定他是“因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   丁伟,钟山学院学生,案发时年仅19岁。去年10月14日、23日,他盗窃同学的钱包和银行卡,共得现金3970元。“前几年大学生犯罪后就被学校开除,我们要幸运得多。”丁伟说。   这5名大学生的涉案金额均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他们“当时以为只是做错事,直到案件转交到检察院,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才意识到这可能是一生中最重大的变故”。按照目前高校的惯例,学生一旦被起诉,不管有无逮捕的必要,往往会被开除学籍。   “在校大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因一念之差,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塑性。如果因为一个并不严重的犯罪活动而被学校开除,任其流向社会,他的一生将就此改写”。辛涌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甚至用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句话。   为什么不起诉?   按照栖霞区检察院负责人的说法,“不起诉”的初衷是为了保住5名大学生的学籍,等他们拿到大学毕业证后,再将案件转移到法院审判。   但是,“首例大学生暂缓起诉”引发的强烈争议改变了他们的最初想法。   今年3月30日,南京市浦口检察院为了挽救犯罪的在校大学生,牵头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对南京工业大学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暂缓起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然而,此事被社会各界普遍质疑。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舆论认为对涉嫌犯罪的学生“暂缓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给了栖霞区检察院另外一个思路。该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领导让我们一一走访5名大学生所在的学校,了解他们平时在学校的表现,并考虑是不是该对这些学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栖霞区检察院公诉科靳黎丽检察官说,“这样也好说服校方不要开除这些大学生。”   在走访中,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南京财经大学的学生王淮案发前系学生干部;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郭晓彬和关军,平时学习努力,且乐于助人,案发后经常给学校写思想汇报材料;钟山学院的丁伟和卢梁,校方均反映他俩为人随和,只是性格内向。“我们也被法官挽救大学生的精神所感动。”关军的班主任吴敏说,她为关军写了证明材料,校方也出具了要求司法机关对关军从轻处罚的材料。   南京师范大学一位校领导说,校有校规,在校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都可能被开除,“不过,我们这次还是特殊对待,至少将犯案学生的学籍保留到起诉之前”。因此,在被宣布“不起诉”之前,5名大学生均被取保候审,在学校正常上课。   反对的声音   “不严惩不足以教育学生”   栖霞区9所高校的保卫处长一致要求对5名涉案大学生进行严惩。   7月18日,在作出“初犯大学生不起诉”决定之前,栖霞区检察院专门组织辖区内9所高校的保卫处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是否对5名大学生免予起诉进行听证。   “不严惩这些犯罪的学生,就不足以教育更多学生。”南京药科大学保卫处的代表显得有些激愤,他说,开了不起诉的先例,会让其他大学生存有犯罪侥幸心理。   钟山学院保卫处长的发言也火气不小,高校自扩招以来,大学生的素质有所下降,如果不起诉而放回学校,后遗症会很多。   “这样一来,学校该如何进行平衡?学生心理能平衡吗?老师心理能平衡吗?”南京师范大学保卫处的代表认为,以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都可能开除,而这5名学生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违反校纪行为,却对他们不起诉,还要保留学籍完成学业,有失公平。   南京财经大学保卫处代表顾虑的是,一个大学生犯罪不起诉,会不会对其他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他们会想,偷了东西不会被起诉,如果我去偷,应该也没什么事。”   在“严惩”声下,栖霞区检察院会同司法界专家就“不起诉”一事,进行反复论证。   “实践证明,年轻人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辛涌长期工作在公诉一线,他认为,采用免于起诉的方法,给初犯大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并施之以教,效果可能更好。   栖霞区司法局的一位领导说,任何犯罪都是一种损失,而法律的责任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预防犯罪,减轻损失。检察机关力主学生完成学业是一种理智的选择,毕竟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如果不起诉并不影响对一个人的改造,我们就有选择的理由。   “这是纵容犯罪”   “5名犯有盗窃罪的大学生被免于起诉”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对社会和高校不啻一次震动。“毕竟大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且一次免于起诉5人的数量也有些惊人。”南京师范大学的一位同学这样分析带来“震动”的原因。   卢梁的一位同班同学对记者说:“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纵容犯罪。”他认为这会使很多大学生对犯罪存有侥幸心理。   南京财经大学一位刘姓同学更为直率:“凭什么不被起诉?社会又不缺几个素质低下的大学生,这样做只会导致大学生整体素质下滑。”   “我们的安全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保障。”南京邮电学院的江同学称,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在这个时候却对涉案大学生不起诉,会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当然,更多人认为“不起诉”的潜台词是“刑不上大学生”。   “大学生会不会因此误以为自己身份特殊,可以逃脱惩罚?”南京市教育局的一位处长担心地说,真怕弄不好,“人性化的帮教”收获的却是劣迹难除。   对于保留学籍,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处长张奇的看法是,高等教育已从精英式教育向大众普及式发展,高考也打破了年龄限制,一些受到刑罚处理的学生被开除后,仍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社会途径继续接受教育。   “我们的做法可能被误会了,我们并没有把大学生当作优待对象,让他们去享受什么法外特权。”辛涌解释说,检察机关仅对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真诚悔罪的初犯适用不起诉,对那些主观恶性深、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不予适用。   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是全国首例“大学生暂缓起诉”个案的推行者之一。他在媒体上看到“犯罪大学生不起诉”的纷争后说,当初他们制定的《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中也指出过:“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2.主动投案,且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名大学生社区矫治一年   在5名大学生签订的《矫治协议书》中,“领取‘社会服务令’,参加‘义工’服务”排在了“矫治”内容的首位。   辛涌说:“‘社会服务令’是矫治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5名大学生要在一年的考验期内,通过社区无薪劳动改过自新,重塑自信,将自己矫正为正派的人,纯洁的人”。   据了解,这5名大学生必须参加每周不少于两小时的义工劳动。他们每天都要写行踪报告,每个月还要作一次思想汇报。“矫治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5名大学生要到福利院、社区打扫卫生,有矫治人员在旁监督。   在矫治过程中,每天报告行踪也很引人关注。矫治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不做跟踪考察,他们很可能会再次犯罪,这与检察院不起诉他们的良苦用心背道而驰。因此,跟踪制度无疑是在这些学生头上“悬把剑”,有利于充分发挥不起诉案件的职能,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拯救的作用。   社区矫治与社会服务令   其实,面对犯轻罪的青少年推出的“社会服务令”,两年前就在内地出现。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钧教授认为,“社会服务令”是中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社会服务令”是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创新,这种措施值得提倡,应成为一种趋势。   早在2001年5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社会志愿者身份到社区进行无薪劳动。作为中国内地“社会服务令”的主要引进者,曾是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副院长的裴维奇称,2001年4月,他参加港、澳、祖国内地三地青少年犯罪研讨会时,深受香港“社会服务令”的启发。他说,在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在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前增加“社会服务令”环节,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劳动中改变自我,重新做人,有助于明确检察机关、学校、居委会、家长参与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自去年7月始,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在对轻罪少年实施“社会服务令”,实施对象要到区老年护理院做一个月“义工”,同时其监护人也被要求帮助孩子完成公益劳动,禁止孩子出入游戏机房和舞厅等场所。   这家法院的院长丁寿兴说,一年来已有21名犯罪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成长过程中的犯罪,大多数人通过帮助教育即可改邪归正,”丁说,“过多、过重地套用成年人刑罚不见得合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瑞林认为,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法律,应当保持稳定性。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大多出于感性驱使,而非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期预谋,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行为多为激情所致,是偶发的,尚有较大的矫正空间。   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则指出,“社会服务令”这种以劳代罚的措施是极有好处的。一方面它可以使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树立起责任感;另一方面它非监禁的方式也使得这部分青少年不致脱离社会,避免了“交叉感染”,且不影响最佳的学习时机,以免他们刑满后没有生存技能而重新犯罪。   “‘社会服务令’的对象是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其实对于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也是适合的。”栖霞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辛涌说,大学生的生理已经成熟,但心理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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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5 14:04:00

一旦法律的天平失去平衡的话,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和光同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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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但是面对这些学子 宽恕也许...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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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5 18:19:00

在法律面前,难道会有“学子”与“非学子”之分? 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无论他是谁


和光同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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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6 0:15:00

看到标题 晕! 随便看到中间,好花,好长。 晕ING! 回完帖子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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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6 8:33:00

以下是引用邪子在2003-8-25 18:19:46的发言: 在法律面前,难道会有“学子”与“非学子”之分? 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无论他是谁
话是这样说,但是在读大学生毕竟还是个特殊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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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6 9:12:00

又路过,还是晕,直挂在的地方就是没道理的能让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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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6 9:22:00

为什么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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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26 10:32:00

喜欢你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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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呀 偶好感动也 流泪了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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