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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案引发的民愤有多少?【转】  (http://duoluojie.1314179.com.cn:443/dispbbs.asp?boardid=9&id=197410)

--  作者:马大哈
--  发布时间:2009/5/23 22:24:43
--  邓玉娇案引发的民愤有多少?【转】
【这是两天前写的。这两天案情又有了新的进展。】 

 

巴东警方5月18日的一纸通报,让邓玉娇案再掀波澜。这个通报和几天前同一警方发布的消息有些差异,但并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更和媒体披露的同一警方向县政府汇报的细节大相径庭,但没有否认这个得到广泛传播的汇报的存在。也许警方认为不言自明,当以最新的通报为准。但是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年轻女子的命运,关系到涉事官员的罪与非罪,更关系到普遍性的社会公正,所以民众不会像点击电脑屏幕上跳出的一个图标那样,主动地接受这个更新版本。我以最大的善意揣测,也许警方并无他意,仅仅是凭着严格的职业精神,让表述更加准确而已。但是我还是无法说服自己,为什么所有的主干和细节的更改,全都指向为涉事官员开脱罪责、陷邓玉娇于刑事犯罪的方向?

 

在最新的通报中,两个关键的事实变得含混起来:其一,涉事官员中的死者邓贵大并没有向邓玉娇索要特殊服务,而是黄德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其二,涉嫌强奸犯罪的暴力行为,也就是邓贵大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争吵中的两次推坐。其他细节也随之发生微妙变化,比如案发现场休息室变成了水疗区和休息室两个地方,休息室里也出现了两个劝架的服务员,等等。

 

警方要么没有想到,要么根本不在乎,这一纸通报引发了更大的民愤。其实,严格地从独立办案的职业态度上讲,警方完全可以不考虑舆论,舆论也无从干预警方。问题是,舆论根本就不相信,警方是在本着专业精神独立办案。在这个问题上,舆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主流媒体的评论员和法律学者、维权律师,他们斤斤计较于警方的雕章琢句,致力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追求公平与正义;另一部分是更为广大的民间舆论,他们根本就不在乎警方的雕虫小技,看到的是此一事件反映的社会问题。

 

无论警方怎样遣词造句,也无法否则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在遍布各地的洗浴、按摩、KTV、发廊等所谓的娱乐休闲场所,存在大量的名为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的性交易,而这些地方的顾客,相当比例来自地方官员。最大的问题不在性交易本身,而是由于这些官员消费者的存在,其间的权利关系被不受制约的权力极大地扭曲了。在正常的社会,官员涉足这些场所比别的人士要有更多的顾忌。但是在很多地方,他们表现得更加嚣张。在此案中,就算这几个官员找错对象,误把邓玉娇当作特殊服务提供者了,被对方明确拒绝之后,他们为什么会恼羞成怒呢?邓贵大还要掏出一叠钞票来搧打她的头——这个动作,包含着一个习惯于滥权的官员的羞辱、利诱和恐吓。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这时候邓玉娇所受到的羞愤和压力有多大?一个弱小的服务人员,被定位于不提供特殊服务你在这里干什么的角色,她该怎么办?和很多人一样,邓玉娇选择了忍辱离开。但是这样并不能让滥权者满足,邓贵大将其按倒(或者推坐吧)在沙发上。她再欲起身离开,又再被按倒(或推坐)。假如她没有挥刀反抗,其结果将会如何?被激怒的官僚会轻易放过她吗?就算没有大家所设想的强奸或轮奸(也许只是我自己难以想象),一顿包含性侵犯的羞辱一定是难以避免了。而且在羞辱之后,他们就会善罢甘休吗?邓玉娇在他们的地盘上如何混下去?在那一瞬间,也许她感到了深深的绝望。谁能告诉我,此情此景中,一个注定要被羞辱的命运,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去反抗?

 

也许有人会说,苟且偷生,选择顺从吧,甚至把强奸当享受。这听起来十分荒谬,其实大有市场。出于对暴力行动的恐惧和反思,这些年来人们对顺从和忍让的要求到了矫枉过正的地步。主流媒体也是一个有力的宣扬者,当然不能满足于这个明显的谬论,他们加了一条:留下法律证据,去依法维权。依法治国是十多年前提出的治国方略,得到了媒体和法律学者的普遍认同。这些年来,他们不遗余力地宣传法治观念。维权律师也把依法维权作为一种主要的策略。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的官员和警方对于法律的利用,可能导致对这些努力的毁灭性打击。普通民众会发现,原来地方官员可以依法强拆依法跨省追捕依法打击上访者,警方更可以依法从重从快依法送进精神病院依法秘密办案,甚至连邓玉娇到底有没有投案自首这样简单的情节,警方也依法不能确认。

 

还有,官员凭什么认为自己就应该理所当然地享受特殊服务呢?是他们在生理上属于另类吗?还是他们的收入特别高——一个镇的招商主任的法定薪水到底有多少,钱多得随手可以掏出来砸人?不,都是因为他们手中的权力。一个可能难以用法律数据证明,但是所有人都心照不宣的事实是,这些基层官员的消费,相当部分来自公款。他们滥用公款,带来的不仅仅是浪费,更是对普通民众的羞辱和欺凌。

 

这些才是民众愤怒的真正原因,它们可不是警方一纸聪明的通报就可以掩饰过去的东西。


--  作者:马大哈
--  发布时间:2009/5/23 22: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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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邓玉娇案致全国妇联的公开信【转】

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

     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一案发生后,全国媒体纷纷报道,并引起社会各界与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但此案于 510发生至今已十余日,作为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之一的全国妇联,仍保持沉默,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置疑和不满。对于妇联这种出奇的冷漠态度,我们的看法,已远非遗憾二字所能表达。

     邓玉娇一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据巴东警方最初通告称,510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及同事黄德智等三人,酒后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娱乐休闲,发现女服务员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遂要求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绝后,邓贵大掏出一叠钱,一面抽打邓玉娇的头及肩部,一面吼道:还怕我们没有钱吗?邓玉娇欲摆脱其纠缠,起身离开休息室,邓贵达两次将她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用水果刀奋起反抗,致使邓贵大死亡。上前阻拦的黄德智也被刺伤。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此案发生后,许多法学专家与资深律师根据警方通告的案情分析,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显系正当防卫。

    但是,巴东警方于518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将原先公布的案情,作了多处改动,如将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达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等等。并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将其立案侦察,日前,邓玉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巴东警方煞费苦心,对邓玉娇一案作出上述精心改动,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为邓贵大等人减轻罪责,为邓玉娇故意杀人罪成立先做铺垫。稍有法律常识者,根据前后大不相同的案情通告,都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巴东警方起初是想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秉公办案的,但后来屈服于来自某一方或多方的压力,才对案情进行巧妙的修改,企图掩盖案件真相。

     巴东警方518新案情公布后,举国大哗,群情激愤,诸多媒体跟踪报道案情进展;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对巴东警方修改案情通告的用意进行评论;搜狐、新浪、凤凰等各大网站均作了专题报道,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集中发表评论文章,并展开民意调查;网民们纷纷发贴、跟贴,对警方的新案情通告提出置疑,为邓玉娇鸣不平。然而,全国及湖北省、市级妇联却集体失声,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民的强烈不满。

    522《广州日报》报道:521,邓玉娇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向律师明确表示,510晚遭到了性侵犯。报道并称,迄今为止,外界没有听到当事人邓玉娇的任何说法,就连在场的几名目击者的说法也求之不得。这一报道使邓玉娇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使全国千百万密切关注此案的人更加怀疑:巴东警方为何要对案情做出修正,依据何在?

     我们认为,邓玉娇一案,是一起为维护人格尊严,维护妇女自身权益的抗暴事件。邓玉娇身为宾馆服务员、打工妹,一个弱女子,不受金钱所诱,不为暴力所屈,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节操,在人格遭受极大侮辱,人身安全遭到暴力侵袭之时,奋起抗争,这正是孟子所倡导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我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值得大力弘扬。然而,巴东警方自作聪明,玩弄文字游戏,在案情通告上大做文章,已经失去了执法者的公信力,不能不令民众产生这样的怀疑:邓玉娇很可能在巴东执法部门屈于某种压力的暗箱操作下蒙受冤屈。邓玉娇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最终定案,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全国妇联于此时表明某种立场,或出面为邓玉娇说话,但我们认为,你们应该肩负起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充分发挥你们应有的参与、监督作用,使巴东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使邓玉娇一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如果我们的要求并非强人所难,希望全国妇联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你们的声音,体现你们的存在,使身陷囹圄的弱女子邓玉娇,真切地感受到娘家人的关怀。 

                此致

敬礼 

 

签名:

梅桑榆(作家,北京)

刘晓原(律师,北京)

   牧(传媒人,北京) 

夏业良(学者,北京)

王晓阳(学者,北京)

叶匡政(诗人,北京)

吴祚来(学者,北京)

梁发芾 (编辑,甘肃)

2009522

愿意签名支持者,请发邮件至liu6465@126.com


--  作者:邪神
--  发布时间:2009/5/25 0: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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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梁不正下梁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