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开心就好
-- 发布时间:2006/5/22 11:55:00
-- [讨论]论坛新《基本法》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论坛发展,提升论坛人气和品位,保障各位会员言论自由和参与管理的权益,建设一个网上交流的良好空间,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只适应于多乐街社区,对其他论坛组织不构成任何约束。
第三条
论坛保障各位会员的言论自由,但其言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四条
本论坛固定管理人员设置如下:站长一人,社区主管一人,总版主、副总版各一人。 其中站长、社区主管拥有前后台的所有管理权限;总版及副总版拥有前台的所有管理权限,总版拥有后台部分管理权限(后台权限由站长分配)。 版主每版一至三名,拥有本版的管理权限。 总版主可组建内阁,任意设置管理职位、赋予管理权限,并进行人事任免。 以上人员合称为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中总版主由选民选举产生;版主由总版主任免。 贵宾不限定人数,无管理权限,仅享受荣誉。由站长授予。 普通会员,无任何论坛管理操作权限。
第五条
论坛设立议会,选民通过选举议员组成议会实现参与论坛管理。 议会拥有如下权力:制定、修改论坛的法律;弹劾总版、或版主;弹劾法官。
第六条
论坛设法院,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对论坛纠纷进行调解,对论坛投诉进行处理。 论坛法官有权对管理团队的决定及议会的决议进行审查。
第七条
任何人加入论坛管理团队,或担任议员、法官,均须尽职尽责。如不能或不愿尽责,必须立即退出管理团队、或辞去议员、法官职务。
第一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凡注册用户均有权阅读本论坛所有非认证版块的文章,及在论坛发表主题和回复的权利。
第二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论坛形象的前提下,注册用户享有言论自由。 任何用户均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任何选民均可提出担任总版主申请,并有权竞选议员及被选举为法官。 若参加议员竞选,必须拥有可正常联络并保持使用的手机。
第四条
普通会员有权向法院投诉论坛管理团队成员、议员。
第五条
论坛选民为有权利参与议员及总版主选举投票的成员。 满足以下五点的会员自动成为论坛选民: 1.注册时间超过三个月; 2.最近三个月登录过论坛; 3.用户总登录次数超过30次; 4.用户总发贴量超过100; 5.非马甲。 选民均拥有选举权,任何候选人不拥有本身参与的选举的选举权。 凡使用马甲参与需选民选举权之投票者,其投票视为无效,并取消该用户所有ID的选举权一年。 用户超过三个月不登录论坛,以超时后的首次登录时间作为新的注册时间。
第六条
论坛选民可以自由组建门派。门派须推荐掌门人管理门派,默认为组建门派的发起人。 门派选民数超过10人的为正式门派。未达到此标准的降级为临时门派。 临时门派连续一个月后不能升级到正式门派的,自动解散。 选民加入门派可选择是否将选举权托付给门派;加入门派后,选民可随时自由变更是否托付选举权。 正式门派拥有门派内所有托付选举权的选民的投票权,可以代表门派内全体选民对议会选举和总版选举进行表决。同一投票中,如果选民与门派投票不一致,以该选民投票为准。 论坛成员可自由选择门派加入,其他人不得干涉。 门派有权申请注销。注销门派需经过该门派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论坛所有会员有纳税的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成员,自欠税之日起,不再享有论坛各项选举权。直至补清欠税。
第二章 论坛管理团队
第一条
社区主管由站长任免。 总版、副总版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议长发布任免公告。 版主由总版任免;版副由该版块版主或总版任免,意见不一致时,以总版意见为准。
第二条
总版主由申请人在“社区舆论”版块提出申请,并发表竞选演讲;总版主竞选演讲中,必须阐述本人对论坛宏观发展、版务管理、版块建设的见解。 经议会议长审核通过后,成为总版候选人;再由选民投票选举。投票主题贴在论坛总固顶七天,获有效票数之三分之二以上即当选。 多名候选人论坛总版主的,票数过半者当选;无人过半,则票数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三条
总版主半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总版有任免版主、版副的权力; 总版有自由组建、解散内阁的权力; 总版有自由支配论坛财政、发放威望奖励的权力;(论坛财政指论坛官方拥有的论坛币) 总版有代表论坛与外界交流、接触的权力; 总版有管理除论坛事务以外的各版块的权力; 总版有建立、撤除论坛友情链接的权力; 总版有授予、或收回成员临时荣誉、临时贵宾资格的权力;(临时荣誉、临时贵宾资格在总版离任后自动解除) 若议会失职,总版有提请法院解散议会的权力。
第五条
总版作为论坛管理团队核心,有带头发展、努力建设好论坛之义务; 总版有每月发布论坛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之义务; 总版有接受议会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
版主或总版,失职、或犯重大过错,议会可启动弹劾程序。 版主或总版主因故被议会弹劾,议会自宣布弹劾之日起,中止该版主、或总版主职权。 弹劾获法院通过,即正式解除版主或总版职务;如弹劾未获法院通过,议会需恢复该版主、或总版职权。
第七条
总版主被罢免或弹劾后,应由议会议长主持选举继任者,在继任者未选举产生前,由弹劾机关或罢免者指定代任人。 版主被议会弹劾后,一年内不能担任该版块版主,亦不能参加总版主竞选。 总版主动辞职、或被议会弹劾后,三年内不能竞选总版。
第三章 论坛议会
第一条
议会选举由社区主管主持。
第二条
在社区主管确定的期限内,选民登记参加议员选举。 经社区主管审查,确认该选民拥有可正常联络并保持使用的手机,该选民即获得议员候选人资格。
第三条
议员由选民投票选举,得票最多的前7人成为议员。
第四条
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议员连任不超过四届。议员不能担任总版主、版主或法官,也不能接受总版主任命的其他职务。
第五条
议员全部产生后,由最高票获得者担任临时议长,并召集第一次会议,推举正式议长。 议长负责处理议会日常事务,安排议员分工,代表议会发布公告,代表议会与总版、法院、社区主管交涉。 在投票中,议长无特殊权力,其投票等同其他议员。 议长任期为两个月。期满前一周,议会重新选举议长。
第六条
议会会议不定期举行,可网下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络交流方式进行。 在任议员连续三次不参加议会正式会议者,视为辞职。
第七条
议员必须履行其投票义务。 每位议员可指定一名替身议员。替身议员享有参与议会内部讨论的权力。 议员因故不能投票,由其替身代其履行投票义务。若两人均投票,且表决不一致,以议员投票为准。 每月对议员投票进行统计。若议员及其替身,缺席当月投票达到一半或一半以上,自动辞职。在其任期内,缺席投票次数超过十次,自动辞职。
第八条
议员辞职,一年内不能再参与议员竞选。
第九条
所有提案,议会均需在72小时内表决。 议会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的,视为通过。 连续三次表决逾期无结果,议会自动解散。由社区主管重新组织议会选举。
第十条
若议会失职,总版有提请法院解散议会的权力。经大法官审理并确认,可解散议会。
第四章 论坛法院
第一条
大法官由总版主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区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二条
大法官一经上任,仅议会可弹劾,不受版主或总版主制约。无任期限制,但大法官可主动辞职。 大法官可罢免区法官,罢免决议需论坛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
第三条
自议长宣布投票表决弹劾法官之日起,中止该法官职权;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即正式解除法官职务。 未获得议会通过的,议会必须恢复其职权。
第四条
大法官被弹劾后,总版主重新提名。法官被弹劾后,大法官重新提名。 法官被弹劾,一年内不能被提名担任法官;大法官被弹劾,永久性不能被提名担任大法官。
第五章 站长
第一条
站长即论坛出资人,兼任论坛技术员。有义务承担论坛运转之各项费用(空间费、域名费、宣传费)、保障论坛的正常运行、完善论坛界面及功能。 站长有权依据论坛法律删除各种广告贴、恶意灌水贴,及可能对论坛安全造成隐患的贴子。 站长有权任意使用论坛各种广告形式及广告位。 站长不参与论坛版务之管理,亦不参与纠纷之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法自200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最后修改日期:*年*月*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2 14:24:2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