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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我恨我痴心 -- 发布时间:2005/3/8 23:33:50 -- 漫谈中国古代盗贼史 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不管黎叔有没有读过书,读了多少书,这话实在都很有学问。“贼”这种职业何时登上历史舞台,可谓去古已久,缈不可考。但历史一旦记载,就有大手笔。 《史记》中记载了鸡鸣狗盗的故事。战国时齐国的孟尝君门下有一能人,骗过军队驻守的“海关”成功“偷渡”了孟尝君。 鸡鸣狗盗 《史记?孟尝君列传》记录了这么一件事:战国时代齐国的孟尝君,是四大公子之一,养食客三千多人,其中颇多能人异士,为他排忧解难。当时秦昭王一向很仰慕孟尝君的才能,就派人请他到秦国作客。 初次见面孟尝君就给秦王送上一件名贵的纯白狐裘,作为见面礼。秦王对于孟尝君的才华也非常敬佩,因此就想拜他为相。但这引起了秦国大臣的嫉妒,于是有许多大臣就向秦王进谗言,最后孟尝君终于被软禁起来了,秦王甚至打算杀掉孟尝君。孟尝君遭到软禁后,就派人去求秦王的宠妾燕妃帮忙。但是燕妃却说:“如果孟尝君送我一件和皇上一样的白狐裘,我就替他想办法。”孟尝君听了燕妃的话,不禁暗暗叫苦:“白狐裘就这么一件,现在要到哪里再去找一件白狐裘呢?” 就在这时候,有一位食客自告奋勇地对孟尝君说:“我有办法,明天以前我一定可以弄回一件白狐裘来。” 这天晚上,这位食客偷偷进入王宫,学着狗叫把卫士引开,顺利地偷回当初献给秦王的那件白狐裘。孟尝君利用白狐裘收买了燕妃,燕妃果然替孟尝君说了不少好话,过了没多久,秦王就释放了孟尝君。孟尝君害怕秦王反悔,因此一被释放就马上乔装扮,趁着月黑风高的夜晚,来到了边界??函谷关。只要通过了这道关口,秦王就难以奈何他了。可适值深夜,城门紧闭。孟尝君一行人焦虑万分,城门必须等到鸡鸣才会开放,但是秦王也该派兵追来了。就在这时候,忽然有位食客拉开嗓子,学着鸡鸣“喔?喔喔”,一时之间,全城的鸡都跟着一起鸣叫。守城门的将兵一听到这么多公鸡在叫,以为天亮了,于是就按照规定把城门打开。孟尝君一行人就这样平安通过了函谷门,离开秦国,回到了齐国去。 这就是鸡鸣狗盗的故事。想想就觉得神奇,能够骗过卫士到王宫盗宝,骗过军队驻守的“海关”而成功偷渡孟尝君这么大的人物,这样的“贼”,那才真的是有勇有谋,才是“真”“贼”。“技术含量”自不待言。 “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为“贼”“正名” 鸡鸣狗盗之辈自然是“贼”,但细心的人也会看到我这里说“贼”加了引号。因为我们今天说的“贼”,往往指的就是半夜弄只鸡偷个鸭的,宰了下酒或者卖了换酒之人;抑或是大街上、公交车内趁人不防手插入人家兜里拿钱的主儿;可能也有艺高胆大之人,做一做梁上君子。不管这些人最终“涉案金额”有多大,但人家终究是没动刀子,没逼没抢,不像那些半夜里横在半路上要钱,甚至闯入他人住宅,不给钱就要命的人。 说白了,前者是小偷,后者是强盗。而偷在古代叫做“偷”、“窃”或者“盗”,不动武,不伤人;而强盗的行为则是“劫”、“略”、“抢”、“强”,不仅动武伤人,甚至还要命,小者三五成伙打家劫舍,大者呼啸山林攻城略地。所以,一般而言,后者才是古人口里的“贼”。总之吧,古今盗贼称谓差别极大,我们有必要为黎叔他们这些人“正名”,他们是“盗”是“偷儿”,但不是“贼。”记得甄岳刚先生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撰文对古之盗贼两者进行了区分。 一般而言,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用“贼”来称呼强盗是经常的和大量的;“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古今区别,非常之大。 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梁山好汉“鼓上蚤”时迁,其实,不管他再高的武艺,在到梁山落草为寇之前,只能算作个“偷儿”;上了梁山打家劫舍,那才真正成为“贼”呢。当然,“盗”也可以向“贼”转化,这有两个层次,一方面就如前述的时迁;另一方面,则是在盗窃过程中,如果被物主发现,因而对之使用了威胁或者暴力行为,那么,行为的性质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了。即使是在今天,后者处刑也要远远重于前者。 在文献里,这类证据也很多。“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荀子?修身》:“伤良曰谗,害良曰贼,是谓是非谓非曰直,窃货曰盗,匿行曰诈,易言曰诞,趣舍无定,谓之无常。”《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为己力乎?”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二《独孤及传》:“自此以往,东洎海,而南至番禺,西尽巴蜀,无鼠窃之盗,而兵不为解。”再看“贼”字,《说文解字》:“贼,败也。”“败”,徐锴《系传》:“败犹害也。”《左传》周公作誓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可见,贼的本义是一种破坏行为。《后汉书?李固传》:“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以恩信招诱之。未满岁,贼皆弭散。”《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讲到“诸窃盗”时,疏云:“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而强盗者,该卷“诸强盗”注云:“谓以威若力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总之,“古以盗小而贼大,今俗称强取曰盗,私偷曰贼,意适相反。”不过,本文还是在今天的语境里使用“贼”之一义的,我们就把它当作偷儿吧。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从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来看,严惩盗贼罪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贯传统 古代惩贼多重刑 然而,即使把“贼”当作偷儿,这也终究不是什么本分的职业。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远的不可考,但《尚书?费誓》(费念 bi ,古代地名,今山东境内,誓是誓师诰戒之词,费誓指得是鲁国国君率军征讨淮夷、徐戎的誓师词。)就有载:“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虽说这是警告军队的,但也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严惩盗窃之贼的规定。如《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它表明《法经》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盗贼”。这以后,《秦律》和《汉律》也都把《盗》、《贼》列为前两篇,而且对盗贼的处刑更为严厉。 从秦简的片断规定中可以看出,窃盗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既包括私有土地,也包括牛、马、猪、羊、金钱、珠玉、衣服和王室玉器等。秦律严格维护法定的地界,不允许擅自移动,否则即以盗论。《盐铁论》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为了保护私有权,秦律对于轻微的盗窃罪,也处以刑罚。如“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 ? 赀徭三旬”。对于群盗处罚更为严厉,如“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对盗牛马者施加死刑,这虽然是为了包含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恢复社会元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盗窃罪处刑之重。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由于镇压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于困顿,京兆尹张敞上书建议,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但“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过由于肖望之等人反对,最终并未实行。而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法律规定立即格杀而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