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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论坛明天在哪里  (http://duoluojie.1314179.com.cn:443/dispbbs.asp?boardid=135&id=154573)

--  作者:残飞雪
--  发布时间:2006/12/16 20:02:00
--  [讨论]论坛明天在哪里

虽说 防民之口 甚于防川

但是面对这样的环境 又有什么办法呢

这样的议题实际很容易讨论到民主体制上去 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是无聊才找我国人权问题的碴吗?

所以在我们祖国无法多说

作为版主 有些东西实在太难处理了

我很难站在哪一边 左右为难 毕竟我也是树达的学生 寄人篱下

请同学们慎重发言 请校方重视事情发生本源 双方不要激化矛盾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 个人前途是最耽误不起的东西

校方在乎名誉,名誉在于自身修为

有些事只能靠疏不能靠堵

关于此次事件法律解释: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关键问题: !.事实是否为捏造

                2.只要捏造事实并向第三者转播就是“散布”。 
                3.在第三者的人数多少上没有规定,捏造事实和被传播的数量多少没有规定。但它是衡量情节严重与一般的认定依据。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两难矛盾和价值冲突。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两者有不同的偏重。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  作者:Sd_蛋蛋
--  发布时间:2006/12/16 2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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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明天握在我们每个人的手里......但是我却握不住
--  作者:残飞雪
--  发布时间:2006/12/16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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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你每天练习握住自己的几吧


--  作者:長孫皇后
--  发布时间:2006/12/16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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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SD是我们的树达.......

正因为把它当作自己的家才会畅所欲言.........不然论坛一切皆是死水...

身在这个学校......谁不希望它好?...谁不希望自己好?..

既然这么清清楚楚地说句话都不行...那论坛开着还有什么意义?..

其实论坛真的是学校了解学生思想,生活的最佳途径之一.....

利用LZ的一句话"有些事只能靠疏不能靠堵"...

学生的思想有时是太过新兴..激进.....学校及时疏导...让事态朝积极的方面发展...

那么..是不是能达到双赢呢?答案很明确...


--  作者:蓑衣行客
--  发布时间:2006/12/16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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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来了……

又发生什么鸟事了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  作者:第4空间
--  发布时间:2006/12/16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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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残飞雪在2006-12-16 20:55:00的发言:

于是你每天练习握住自己的几吧

.............
--  作者:Sd_蛋蛋
--  发布时间:2006/12/16 2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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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斑竹注意自己的言论!!!!!!!!!!!!
--  作者:第4空间
--  发布时间:2006/12/17 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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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可是我觉得他说的是实话。


--  作者:Sd_蛋蛋
--  发布时间:2006/12/17 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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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知道就可以了....


--  作者:风扬
--  发布时间:2006/12/17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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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的明天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就看斑竹能否培养出几种花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