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残飞雪
-- 发布时间:2006/12/16 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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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 防民之口 甚于防川 但是面对这样的环境 又有什么办法呢 这样的议题实际很容易讨论到民主体制上去 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是无聊才找我国人权问题的碴吗? 所以在我们祖国无法多说 作为版主 有些东西实在太难处理了 我很难站在哪一边 左右为难 毕竟我也是树达的学生 寄人篱下 请同学们慎重发言 请校方重视事情发生本源 双方不要激化矛盾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 个人前途是最耽误不起的东西 校方在乎名誉,名誉在于自身修为 有些事只能靠疏不能靠堵 关于此次事件法律解释: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关键问题: !.事实是否为捏造 2.只要捏造事实并向第三者转播就是“散布”。 3.在第三者的人数多少上没有规定,捏造事实和被传播的数量多少没有规定。但它是衡量情节严重与一般的认定依据。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两难矛盾和价值冲突。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两者有不同的偏重。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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