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qvbyu
-- 发布时间:2006/10/23 21:21:00
-- 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事件:湖南省娄市新化县槎溪镇1名50多岁的男子,拐带走一名在校读初中二成绩未满14周岁的女生去宾馆开房,女孩失踪一天后,老师急忙通知女孩家长,家长万分着急,报了案,后经公安查明,抓到了那50多岁的男子邹某, 邹某男子是地一经济条件比比较好的,女孩小华(化名)由其母亲刘氏(化名)带着在槎溪镇中学读书,母亲刘氏(化名)拾点破烂卖点破烂,女孩小华(化名)放学休息时也会帮帮母亲的忙. 邹某男子与女孩小华(化名)相邻不远,就时常接近与小华(化名)聊天,时常串门还带一些什么吃的,用的,小恩小费的东西给女孩小华(化名),这样机会多了,小华(化名)也放松了警戒,后来邹某男子与小华(化名)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关系维持了一段时间后,邻居有人发现了,邹某男子感觉得不安全,就带小华(化名)离开了学校,去离家20公里的地方开房间.也就出现了事事件开头的一幕:女孩小华(化名)失踪一天,老师通知家长,家长才发现失踪,才发现是由于邹某男子拐带失踪,报案后,邹某男子被公安抓. 本来事件由此可告一段,本来邹某男子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二天后邹某男子就由公安局放了,原因是邹某男子给了女孩小华(化名)性交易的钱,不属于强奸,但女孩小华(化名)确实是在校读初中二年级,不满14周岁,虽不清楚邹某男子与小华(化名)当初是如何发生性关系的,也不知邹某男子对小华(化名)是用什么方法拐骗到20公里外开房的,但: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的司法解释是: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难道中国的法律不能用在邹某男子身上吗?也不知邹某男子是用什么方法这么快就从公安局走出来了,就不得知晓了?但得知由于小华(化名)母亲是拾破烂的,没有钱起诉,现在邹某男子还是逍遥法外,这事也就这样不了了知. 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有钱有权就可以视法律不顾吗?法律就这样对社会的弱者和未成年人是得不到任何保护吗?而这没有保障的法律对广大劳苦大众来说是不是可悲?敬请各位发表看法和意见,我坚信,公道自在心,法律也是公正的,只是被某些权势弄偏了! 希望大家帮帮忙转帖,让这小老百姓的百姓呼声在网络中传播,让更多的人来评论和发表各各自的看法.谢谢 咨询电话: 槎溪镇公安局电话: 07383081110 槎溪镇人民政府电话:0738308114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7:33: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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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虫·不知
-- 发布时间:2006/10/24 1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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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时间紧 所以没看玩 急着去玩游戏 按你所说的案例 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1."邹某男子给了女孩小华(化名)性交易的钱,不属于强奸" 2.女孩不满14周岁 3.男子给钱,属于性交易.(这里到底给钱没给钱,就不予探讨了)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是没错的.但是,我国法律另有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少女而对其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按你提供的案例,以及我总结的三点,按我国"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 男子应构成"嫖宿幼女罪",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详细就不说了.游戏去了,迟到了会被群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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