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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见面须知  (http://duoluojie.1314179.com.cn:443/dispbbs.asp?boardid=133&id=1135)

--  作者:灰冰
--  发布时间:2003/8/7 12:45:00
--  网友见面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3年08月01日起执行
[此贴子已经被站长于2003-8-8 22:15:51编辑过]

--  作者:眼泪在笑
--  发布时间:2003/8/7 12:55:00
--  
搞笑~ 顶一下
--  作者:小破孩
--  发布时间:2003/8/8 22:11:00
--  网友见面须知
以下是引用眼泪在笑在2003-8-7 12:55:42的发言: 搞笑~ 顶一下
晕,我已经发过了啊。。 老兄不会没有看到吧。。、
--  作者:折翼天使
--  发布时间:2004/4/12 20:39:00
--  

嘿嘿

能让人笑不管有没有看过

并不重要啊


--  作者:樱桃的滋味
--  发布时间:2004/4/12 22:24:00
--  
不是所有的网民都是青蛙或是恐龙吧。我知道的论坛里就有好多帅哥美女呀。
--  作者:暗夜朦胧
--  发布时间:2004/4/13 20:32:00
--  

哎 不说了 网友见面如果我参加的话

估计会场里面的人都会跑光光


--  作者:发型不乱
--  发布时间:2004/4/14 18:04:00
--  
偶同上
--  作者:为了看个帖
--  发布时间:2005/6/5 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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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帖子
--  作者:闪灵
--  发布时间:2005/6/5 1:24:02
--  
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