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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多乐前线校园生活 → 家乐福长沙店歧视消费者事件后续(现场火爆传真-->冷月藏狼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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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乐福长沙店歧视消费者事件后续(现场火爆传真-->冷月藏狼转移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陈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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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学前 主题:31 精华:0 贴子:32 排名:0 威望:0 排名:0 注册:2005/5/29 19:49:00 近访:2005/8/19 22:39:00
家乐福长沙店歧视消费者事件后续(现场火爆传真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9 14:50:00

家乐福长沙店歧视消费者事件后续(现场火爆传真)
今天下午3点多,在市工商局12315大厅的隔间里,关于7月4日家乐福长沙店歧视消费者事件的调解会开始,到场的有本当事人,义务为我进行法律支援的于明律师,家乐福方面有该店的法律顾问段曼珍律师,收银部助理黄奇丹,当事的营业员付小姐,另外到场的还有当时的目击证人彭女士.主持这次调解会的是市工商局消保处的徐处长,李主任,易女士.
外面太阳很大,大厅内顶很高,空调效果不太好,因此感觉很热,而调解会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家乐福方面的段律师不愧个中行家,她一开始就以攻为守,要求查验我写给于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当我们履行以上程序后,她又要求参照法庭惯例,请我们的证人先回避.
接着,进行的是双方的陈述,本来,该案的事实很简单,也就是我在家乐福手机柜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我才会愤而维权,而在家乐福公关部石助理昨天的讲话录音中可以听出,他们也承认了这一点,但是家乐福方面却试图绕过这个事实,只承认他们是"怠慢"了,而不承认我在消费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付小姐陈述说,当时是那对夫妇先来到手机柜,然后我们都要看手机时,她同时拿出了两台真机递给我们看,我当即提出质疑:一,事实是我先再三要求看手机,付小姐没给我看,而后来那对夫妇也要看,她马上拿给他们了,因此,我才会感觉到不平进而投诉,如她所说,就不会有今日之调解会了,二,众所周知,一盒手机需要双手捧,而手机锁在柜子下,付小姐只有两只手,怎么可能一边开柜门,一边还同时递两台手机分别给我和那对夫妇看?对我的质疑,她无言以对.
紧接着,在7月4日下午随后发生在家乐福"顾客服务部"办公室中的一幕,双方又产生了分歧,付小姐说:"当时情况很乱,我确实是蹲在地上写的纸条,没看见纸条后,薛助理也确实翻开裤口袋要陈先生看过"段律师插话:"你应该不记得谁拿过纸条了吧?"我打断了段律师的话,提出反对,当当事人陈述事实时,作为当时不在场的律师不宜作出引导性的语言,以免混淆事实.证人彭女士则明确地说,当时,薛助理走过来,拿过在陈先生桌前左边的纸条,然后走一圈到办公桌后,陈先生再索要纸条,她就说已经给陈先生了,接着发生了薛助理翻开裤袋要陈先生看的一幕,但遭到陈先生的拒绝,陈先生要她们再写一份,她们就说办公室没有笔.段律师说:"我提醒你,作为证人要提供详细的地址,身份证明,单位,同时要对你说的话负法律责任."彭女士回答:"虽然是旁人,但我要凭良心说话,我说的都是事实,我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也说:"作为证人,有提供个人信息给调查机关的义务,但作为对方无权获知这些信息."
消保处李处长说,这起事件的发生说明了我国法治在日趋完善,公民的个人维权意识在提高,他对我的维权行为予以了肯定,而家乐福虽然属于外企,既然在中国,就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消费者,尊重自己的员工,加强内部培训与教育.段律师说,家乐福助理让付小姐蹲着写检查的方式确实不妥,但这是家乐福以委屈员工的方式来尊重消费者,我说,你这种方式我不接受,而且心里很反感,段律师说:"这正好说明你是一位有正直的青年,包括你再三希望家乐福不要辞退两名当事的员工也证明了这一点,段律师接着说,家乐福是一家优秀的国际企业,它的管理模式,员工素质应该说,比一般国内的企业是要强的,家乐福在长沙,每年都要创造很多的税收,就业机会,而这次,很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暴光,让它的声誉已经受到损失,到了这一步,希望大家理解家乐福的难处,我又说:"我们就事论事,家乐福是多么的优秀,它给长沙创造了好多经济价值与本案,事实上不管你是店大也好,店小也好,都不能欺客,欺客最终欺的是自己,至于媒体对此进行暴光,那是消费者权益法上给予保障与支持的,那时他们的权利与职责.随后,我提出了自己的一项建议,两项要求,再次建议家乐福不要因此辞退那两位员工,同时要求他们对我作出书面的道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一元整.
最后,经过工商局同志的积极调解,经过双方律师的协商,同时我出于节约个人维权成本,节省社会公共资源,顾及家乐福作为一家企业声誉的考虑,接受了调解,以下面的书面形式表述:

消费者申诉案件行政调解书
NO.07106
(2005)工商调字第018号
申诉人: 陈树 地址: (略) 被诉人:家乐福长沙店 地址: 芙蓉中路238号
申诉人因在家乐福购物问题,与被诉人发生争议,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本机关调解,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
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家乐福向陈树赔礼道歉,陈树接受家乐福道歉,并表示谅解.
2,家乐福支付给陈树交通费100元.
3,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
4,以上协议,当场履行.
签名(略)盖章(略)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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