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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多乐前线校园生活 → [转帖]公务员说“不”遭遇“第22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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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公务员说“不”遭遇“第22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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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务员说“不”遭遇“第22条军规”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5 19:40:00

据新华社报道,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草案“二审”给出一个重大亮点是,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从绝对服从到可以说“不”,《公务员法》草案的进步不言而喻。但是在仔细推敲了相关新闻之后,笔者担心当前草案中对公务员说“不”的规定,很可能遭遇第22条军规式的逻辑怪圈。如果不加以改进的话,有可能在实质上影响公务员权利,在法律文本上产生逻辑漏洞。

  新华社报道说,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增加如下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上面这段表述实际上是想表达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公务员对上级命令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对错负有甄别的义务。分开来看,这样的规定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用一种特定情形加以验证的话,问题就出来了。比如,上级向某公务员下达了一条明显违法的命令,该公务员为了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将来免受处罚,按草案规定提出了异议。然而,上级不改变命令,按草案规定,该公务员必须执行命令,对执行后果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这条命令又是明显违法的,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命令的,不得免责。那么,公务员说“不”之后仍然逃脱不了受罚的命运。

  在美国作家约瑟夫.赫勒的长篇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里,贯穿整个故事情节的一条悖论是:空军基地的飞行员必须是疯子,才可以免于执行飞行任务,但必须自己申请。不过只要还能够申请,就不是疯子,所以就不能免除飞行。这就是第22条军规。当前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说“不”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可能遇到尴尬,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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