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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街论坛多乐前线灌水乐园 → 从刘涌案,看法律价值的取舍,兼论程序正义[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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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刘涌案,看法律价值的取舍,兼论程序正义[转帖]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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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7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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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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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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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案,看法律价值的取舍,兼论程序正义[转帖]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2:22:00

刘涌案已尘埃落定,但刘涌案折射出我国司法制度的问题,仍然值得关注。关于此案的案情、判决以及其间的曲折,我不必赘言,只想单独从法律价值方面,与大家作一番探讨。 先罗嗦一段。什么是法律价值?所有的法学家都很头疼这个问题,法律价值包含太多的内容,简直无法穷尽,但归纳起来,拼命压缩,法律价值和这些词的综合很接近:自由、正义、秩序。请注意,是它们的综合,绝对不能切割,尽管我们的法律价值最后还是只能从其中某一点展开。 刘涌案,让我感到最可悲的地方,是实质正义在我国的低法制度里依然占据着统治地位。为了达致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依然被牺牲,最高院的判决,在实现公正的同时,再一次刻意地回避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我国司法制度抹上了浓浓的悲剧色彩。 什么是实质正义?那就是极端的正义,最直接的正义,和我们一般理解的正义最接近。譬如,你杀了人,就要负责任;你刘涌当了黑社会,抢了财,越了货,无恶不作,就该去死。 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派生的正义,是为了保证实质正义而存在。任何正义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否则无法体现正义的实质。譬如,你要定一个人的罪,首先要公安侦察、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法庭辩护、法官判决,最终执行。不通过这一系列程序,或者这一系列程序出了问题,这个人的就无法定罪,他在法律上,就不是罪犯。 乍看上去,似乎实质正义为本,程序正义为末。强调程序正义,简直是舍本取末。其实不然。程序正义是保证公平公正的最基本手段。程序正义是保证公权正当使用的唯一途径,是促使实质正义的唯一方法。程序正义的唯一目的,就是迫近实质正义,平衡法律天平。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何以见得? 首先,实质正义是心证的。任何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正义观,而这种正义观来源于外界的信息。,如果外界信息出现瑕疵,出现偏差,出现扭曲,那么心证的正义就是实质上的不正义。历史上有太多的典型例子。中世纪的欧洲宗教裁判所;纳粹德国;还有我国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群众开批斗大会。这些极端例子,都说明,没有通过有效合法正当公正的程序,实质正义就得不到保障,公正的审讯过程是一切判决的前提。当我们的群众开万人大会,高喊打倒**的时候,我们不会质疑他们,他们的确是在在向往正义,要求惩恶扬善,要求扫除罪恶;但结果呢,往往是无辜的者冤死刑场。 我再举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来说明。一个蛋糕,三个人吃,怎么能保证公平呢?称重量?量角度?不,我们只要规定,切蛋糕的那个人,只能拿最后一块蛋糕,这样就可以达到公平。在这样的拿蛋糕的顺序下,切蛋糕的人就绝不会厚此薄彼,而保证切的每块蛋糕都大小一样。 事实上,就算拿刀的人切的蛋糕不一样大小,另外两人都不会觉得不公平,因为在程序上他们的优先取蛋糕的权利,可以确保他们的利益。保障平衡的利益分配,是公平和正义最重要的方面。 因此,没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不安全的,不稳定的,甚至随时可以扭曲的。强调程序正义,是司法先进国家的一致做法。在这点上,美国的做法尤其极端。美国的证据规则繁杂浩瀚,但是在它们之上,有非常简明的宪法保障规则,譬如,所有疑犯都有沉默权,如果警方在逮捕时没有向疑犯宣明沉默权的规定,那么疑犯在此之后的所有供词都没有证明力。大家看香港的片子时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片段,所有警察在逮捕犯人时,都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会被记录在案,以后成为呈堂证供。如果警察没有说这句话,那么疑犯所说的一切,都不可以做供词。这些都是基于一个程序正义的原则。 而在我国,程序正义的地位之低,大家可以看到无数例子。麻旦旦处女嫖宿案,孙志刚案,等等,不可胜数。强调实质正义的后果,就是公权的滥用,我国目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制约,就是一直强调实质正义的恶果。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治安队员私设刑堂…… 那么,回到我们的法律价值和刘涌案。 法律价值,在刘涌案里,冲突得很明显。不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冲突,连法律价值本身各要素之间,都在冲突。最高院如果本着程序正义的原则,采纳二审时刑讯逼供,供词可能无效的观点,那么势必造成强烈反响,引发社会动荡,甚至可能产生误导,担上纵容黑社会横行的恶名,诱发信任危机,到时,连秩序等其他要素都不可保。既然刘涌已经十恶不赦,那就只能循旧而行,提审重判,杀之以谢天下。其实,当最高院宣布提审时,大家都可以想到,刘涌是非杀不可。 于是乎,程序正义再一次为实质正义让路,权利保障和疑罪从无再一次阉割。刘涌实在是死的混帐。不但因为是他是黑社会老大,犯下滔天大罪,更因为他在此案里,迫使最高院再一次狠狠地砍了自己一刀。 最高院的判决,在法律人眼里,是悲剧的判决,也是无奈的判决。刘涌案的证据,就算是刑讯逼供,他也必须采纳,刘涌必须死。 如果刘涌不是这么十恶不赦,不是造成全国轰动,不是导致无数网友义愤填膺,刑讯逼供证词无效这个基本原则,也许就可以真正传播到全国大地。 最后,对于那份专家意见书。其实……唉,我仔细读过那份意见书。说实话,光是那些泰斗们的名字,真的足以让每个法律人汗颜不已。只是,这份东西,出在最不恰当的时候,可以说,他们的悲剧色彩,比最高院还浓。身为法律人,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无可口非;对具体案件的评论,更是职业习惯。但这些都有更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方式影响审讯和判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司法审讯的独立性。可以说,他们本身,也是矛盾的,无奈的,个案的独立重要,还是全国的司法进程重要呢?他们最后做了选择。他们的选择导致了网友的痛骂。 我相信,我国的这些法学大师们,绝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他们只是尽自己的努力,希望真正推动中国的司法进程,希望在这起轰动一时的大案中,确立疑罪从无,刑讯无效的基本原则,迫使司法部门为自己违反程序规则的不当行为,负上社会责任。我们该这么想,刘涌如果是因为刑讯逼供,证据无效而判死缓,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该为自己造成实质正义的缺失而负上全部责任。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操作,何必担着骂名?然而,形势发展却恰好相反。不但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没有受到应有指责,还连累法院、法学大家全部卷入,法学理念不仅没有深入民心,还使许多法学同人倒戈相向,甚至高呼“一批法学大师的倒掉”。这真是让人非常痛心的一件事,非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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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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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3:07:00

正义是最后的胜利者


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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筐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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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3:36:00

学过法律的人都会有这种看法的,中国还没有发展到程序至上的地步,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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